Led 燈柱 Thirteen 製造商、貿易商和供應商 委員會特別關注了生產光纜的基本原料,即四氯化鍺和氯化矽,這些原料主要由抽樣公司從獨立供應商購買。 因此,我國政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於《基本條例》第三條第(1)款(a)項第(iii)項的範圍。 根據該條例第3條第(2)款,必須被視為以提供貨物的形式提供援助,受益公司透過這種援助獲得經濟優勢。 在相關方最終披露資訊後,中國政府對委員會的結論提出質疑,即購買了大部分可轉換債券的金融機構充當了公共機構。 中國政府聲稱,購買公司債和可轉換公司債是所有主要司法管轄區(包括歐盟和美國)的既定商業慣例。 根據中國政府的說法,金融機構在購買債券和提供貸款時所履行的職能完全不同,因此委員會應單獨審查金融機構在購買債券時是否可以被視為公共機構,並逐案評估。 委員會認為所選樣本包含在現有時間內可以合理調查的最大進口量。 在此背景下,值得注意的是,樣本中的兩組出口生產商包括大量經濟實體(4家出口生產商、7家銷售實體和20多家提供投入或融資的附屬公司)。 此外,根據基本規定第27條第(1)款,抽樣公司在抽樣後的配合是出口生產商在選擇樣品時應考慮的必要但非充分條件。 委員會也考慮了抽樣公司的地理分佈——兩組出口生產商涵蓋中國的兩個省份,而與其相關的其他提供投入或融資的公司則涵蓋其他幾個省份。 記帳士 由於《基本條例》第 27 條第(1)款規定的所有要求均已滿足,因此沒有義務將第三家公司納入樣本。 根據基本規定第4條第(2)款(a)項,該援助被視為個人援助,因為立法限制該措施的適用範圍為研發支出屬於國家確定的高新技術優先領域的企業,例如,該領域出現了處理由光纖組成的電纜的技術。 此外,長飛公司認為,對於包含3家公司的樣本,最好避免因樣本公司發生變化而將樣本減少到一家公司。 最後,長飛公司認為,有些補貼項目是具有區域性的,因此為了更全面地了解中國的補貼項目,在選擇樣本時也應考慮地理分佈。 在向相關各方進行最終通報後,GOC 認為,委員會不應利用現有事實來彌補投訴中證據不足的問題。 委員會指出,中國政府誤解了委員會在啟動階段的進展。 正如序言 (7) 中所解釋的,投訴中包含的證據足以讓委員會根據基本法規第 10 條第(2)款的含義啟動調查。 從邏輯上講,投訴不可能包含中國政府要求的所有必要信息,因為這是委員會在調查期間詳細評估的一部分。 會計服務 此外,委員會根據其掌握的所有信息,包括其以往的做法,審查了有關所稱援助的申訴。 這並不意味著委員會使用了現有事實,而是說它使用了所有現有資訊來確認投訴中包含的指控。 進口商表示,他們無法從聯盟工業採購所有光纜,因為聯盟工業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供應所需數量。 他們聲稱,2017年和2018年,市場上出現光纜及其主要原料光纜短缺的情況,當時聯盟產業無法滿足需求,因此不得不尋找其他供應商。 有進口商指出,隨著光纖和5G網路的部署,光纖電纜的需求增加,預計將繼續增加。 它是一種短期融資形式,可以為發行人「降低資金成本,提高資金效率」(87)。 此外,正如中國人民銀行在其網站上表示的那樣,“銀行承兌匯票可以保證買賣雙方合約的成立和履行,並透過中國人民銀行的干預促進投資收益。 ” (88) 此外,星展銀行在其網站上宣傳銀行承兌匯票作為「透過延期付款改善營運資金」的工具(89)。 此收益是透過將敘述(310)中提出的基準應用於調查期間的信貸融資期來確定的。 工商登記 關於陳述(299)中所描述的流動性指標,委員會發現該公司正在努力解決短期流動性問題,因此風險狀況較高。 證監會進一步認定,國開基金是政策性投資主體,主要透過「股權投資、機構投資、股東貸款、地方投資和企業資金融資補充等方式支持國家認可的重點領域項目」。 首先,證監會發現國家能夠對信用評等市場施加一定的影響。 在啟動反補貼調查之前,歐盟委員會通知中國政府(3)已向歐盟委員會提交了一份正式記錄的投訴,並根據基本條例第 10 條第(7)款邀請中國政府進行磋商。 委員會於 2020 年 12 月 sixteen 日諮詢了中國政府。 此外,正如序言(673)所解釋的,對招標銷售的分析表明,由於中國出口生產商極其激進的行為,市場份額侵蝕和價格侵蝕已經加速,並將在未來繼續下去。 繼2018年增加之後,現金流量在研究期間的下半年有所下降。 例如,委員會發現樣本中的大多數公司透過地方當局分配而不是透過招標程序來獲得土地使用權。 因此,立法規定電力市場有選擇地實行“市場化電力交易”,僅限於某些經濟領域,例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經濟領域,特別關注高科技經濟領域。 根據《基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該援助被視為個人援助,因為立法將此項豁免的適用範圍限制於符合條件且受到國家重點支持、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企業。 該章,特別是第 25 條,規定了「優惠的稅收待遇」。 屬於本章的企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也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稅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明確了企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方法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概念。 委員會根據申訴人確定的銷售數據和使用敘述(600)至(607)中描述的方法建立的進口數據來確定歐盟消費量。 委員會發現,儘管有法律規定,例如要求拍賣,旨在確保土地使用權的分配以市場價格以透明的方式進行,但這些規定經常被忽視,因此一些買家得到了免費或土地價格低於市場價格(123)。 此外,當局在分配土地時常常尋求實現具體的政策目標,其中包括實施經濟計畫(124)。 然而,根據中國憲法和土地法,公司和個人可以購買「土地使用權」。 就工業用地而言,租賃期限通常為50年,可再延長50年。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企業用電成本支持復工復產發展及新電價的通知(2020)258號 就該具體計畫而言,FTT 組的確定支持率為 1.05%,ZTT 組的支持率為 zero 公司登記.21%。 就該具體計畫而言,FTT 組的既定支持率為 1.28%,ZTT 組的支持率為 zero.13%。 為接受補貼的公司提供的經濟利益金額相當於退還金額/節稅金額。 這種援助在基本條例第 4(2)(a) 條的含義內是獨一無二的,因為儘管該公司未達到陳述 (507) 中提到的任何客觀標準,但仍獲得了減稅。 《公司稅法》第 25 條-第四條「稅收優惠政策」的一部分。 經濟優勢為以標準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總額與根據實際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75%後的應納稅額總額之間的差額。 經濟優勢是指按標準稅率應納稅總額與以減免稅率應納稅總額之間的差額。 《企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創新高新科技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公司設立 根據監管框架,債券不能在中國自由發行或自由交易。 每隻債券的發行必須根據債券類型和發行人的不同,獲得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或中國證監會等多個政府機構的批准。 此外,根據公司債管理規定,公司債的發行實施年度額度。 實際上,可轉換債券的利率與貸款一樣,受到公司信用評級的影響。 根據央行徵信中心(CRCP)介紹,銀行承兌匯票與貸款、信用狀或貿易融資等同於銀行提供的「無序信用」。 還應該指出的是,CRCP 的數據是由提供各類貸款的金融機構提供的,因此這些金融機構將銀行承兌匯票確認為其負債。 長飛公司還稱,該集團的五家出口生產商分別位於湖北、廣東、四川、江蘇省以及上海市,因此透過將長飛公司納入樣本,證監會將能夠獲得更多省份的補貼計畫資訊。 根據基本規定第 4(2)(a) 條,該援助被視為個人援助,因為立法將該計劃的適用範圍限制在國家確定的某些優先高科技領域的企業,具體定義如下:在(466 )-(468)中提出。 如同敘述(469)中所解釋的,涉及光纖電纜的經濟部門是一個高科技優先領域。 在陳述(337)中,委員會解釋了為什麼它認為貸款和公司債券是體現類似債務關係的工具,並因此證明,鑑於本案的具體情況,它對這兩種工具應用相同的參考價值。 委員會同意,可轉換公司債是混合債務工具,在某些條件下還提供將投資金額轉換為股票的可能性,因此原則上不同於公司債。 會計師 委員會研究了中國政府和中天集團提出的量化可兌換要素和使用美國BB級公司債的可能性。 然而,這些各方提出的基準並沒有考慮到這種可兌換性,而是獨立於中國市場的公司債基準,因為它涉及以其他貨幣(即不是人民幣,而是美元)發行的債券,並且具有顯著不同的風險-適用自由利率。 沒有提交其他潛在基準,也沒有其他公開資訊可以為可轉換債券(例如美國 AA 級可轉換債券和美國 BB 級可轉換債券的利率指標)或可轉換性提供更準確的參考。 公司本身的數據也不允許對債券和可轉換債券的名義利率進行任何比較,因為樣本中的一家公司沒有流通債券,而樣本中另一家公司的債券具有不同的期限日期並具有與可轉換債券不同的融資目的。 在獲得相關方的最終資訊後,將通知相關方啟動程序 5.7。 本次反補貼調查和序言(4)中提到的單獨反傾銷調查的調查期限和考慮的期限相同。 《基本條例》第29 條(以及《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12 條第(4)款)允許在披露數據將為競爭對手提供顯著競爭優勢或嚴重損害競爭對手的情況下保護機密信息。 委員會認為,可供利害關係人檢查的投訴和問卷答复的公開版本包含所有重要證據和機密資訊的非機密摘要,以便利害關係方可以在訴訟過程中行使為自己辯護的權利。 委員會提醒,《基本條例》第 29 條允許在以下情況下保護機密資訊:披露資料將為競爭對手提供顯著的競爭優勢,或會嚴重惡化提供資訊者或資訊提供者的地位。 因此,中國政府的這項主張遭到了歐盟委員會的駁回。 台北會計師 (100) 由於缺乏可轉換公司債的專門數據,委員會使用了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的現有數據。 委員會在進行反補貼調查的同時,也對原產於中國的同一涉案產品進行了單獨的反傾銷調查,並在調查框架內按照傾銷幅度實施了反傾銷措施。 根據基本條例第24條第(1)款和第15條第(2)款,委員會確保徵收反映補貼水準和傾銷總額的累積關稅不會導致補貼的影響被抵消。 受影響的產品由多個經濟部門購買,主要是大型電信服務供應商、負責擴展寬頻網路的公共機構(例如市政當局)、安裝商和營運商以及分銷商。 投訴人提出,該行業的投資和研究需要15%的利潤率。 調查指出,根據所考慮期間的數據,在正常情況下必須維持已計劃的投資水準以跟隨市場發展,平均利潤為13.4%。 中國政府反對將AA債券和BB債券之間的相對差額作為溢價計入央行利率。 中國政府表示,相對利差的使用進一步扭曲了BB級中國企業在市場上獲得「類似商業信貸」的利率參考值的計算,因為公佈的參考利率中國央行在相關年份的利率遠高於美國的基準利率。 此外,中國政府聲稱,根據公開消息,BB級的歐盟光纜生產商發行債券的利率遠低於中國生產商的利率。 設立公司 在相關金融機構沒有提供相反的具體資訊的情況下,委員會基於與第 1 點相同的考慮因素,根據正式跡象,還確定了中國政府的所有權角色和控制權。 需要強調的是,根據現有事實,上述非合作性國有金融機構的經理和監事顯然是由中國政府任命的,與合作性國有金融機構的情況一樣。 委員會在陳述(420)中進一步發現,兩家抽樣公司的可轉換債券中只有一小部分被轉換為股票,而且在實踐中,出口生產商可以將這種金融工具與其他金融工具(即貸款和公司債)互換使用。 因此,由於調查期間這些可轉債僅具有債券的功能,從而為投資者提供了類似於貸款的利息形式的回報,並考慮採用中國人民銀行或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無風險利率作為參考依據。 由於基準是保守的,委員會確認了將基準應用於貸款的決定,如序言(420) 所述。 訴訟開始後,中國政府和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辯稱,申訴人錯誤地忽視了歐盟光纜產業獲得與中國非常相似的補貼的事實,並且歐盟委員會不應採用雙重標準。 中國政府不同意,認為歐盟委員會透過調查所謂的中國補貼扭曲了市場,損害了非歐盟競爭對手的利益。 設立公司 這種做法將導致保護主義措施,最終阻礙國際貿易和發展。 委員會發現,中國政府對此類計畫、計畫和建議的存在沒有異議,只是質疑它們對光纜產業的約束力。 委員會還指出,申訴人提供的證據表明,多份政府文件提到了“光纖”,《中國製造2025》策略也提到了“光纖網路”。 中國政府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表明這些聲明不適用於相關產品。 如同陳述(158)所述,中國信保並未提供所要求的有關其公司治理的證明文件,例如公司章程。 此外,中國信保並未提供更多關於向光纜經濟部門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險的具體數據、保費水平以及與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盈利能力相關的詳細數據。 因此,委員會認為,這種稅收優惠政策僅限於國家特別支持和鼓勵的某些經濟部門,例如光纜經濟部門,因此根據基本法第4條第(2)款(a)項的規定,監管被認為是獨一無二的。 因此,委員會在陳述(493)和(494)中確認了其結論,即該計劃構成了可反補貼的援助。 委員會認為,在《基本條例》第4條第(2)款(a)項的涵義內,透過可轉換債券進行優惠融資具有獨特性。 未經證監會核准,可轉換公司債不得發行,證監會核實其已符合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的所有監理條件。 如同序言(399)所解釋的,根據《中國證券法》(2014年文本)和《可轉換公司債特別適用》《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管理辦法》,可轉換公司債的發行必須符合國家行業規定。 會計事務所 證監會在複述(400)中認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字樣,是指該投資項目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其中也包括光纖光纜經濟領域。 在相關方最終披露後,中國政府辯稱,它已向委員會提交了所有必要的信息,並且由於中國信保沒有向光纜行業提供具體補貼,因此所要求的信息與目前的調查無關。 在相關各方最終披露後,中國政府聲稱「十三五」規劃中並未提及光纜,而歐盟委員會只是假設光纜屬於「資訊網路」範疇。 六家未抽樣的中國出口生產商在返回抽樣表後向委員會表示,他們希望根據基本法規第 27 條第(3)款要求進行個別調查。 委員會在程序啟動當天就在網路上發布了調查問卷。 此外,委員會也通知未納入樣本的出口生產商,如果他們希望要求進行單獨調查,也必須填寫問卷。 為了正確執行反補貼稅,對「所有其他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稅不僅適用於不合作的出口生產商,也適用於在調查期間未向歐盟出口的生產商。 最後,歐盟製造商的生存對於歐盟的數位主權至關重要。 該黨關注電信網路、品質差異、供應短缺、聯盟工業無力或不願意供應市場、價格差異、進口商的盈利能力、壟斷或寡頭壟斷的風險以及創新和部署的激勵他沒有提供證據支持他的主張,因此不予受理。 兩家進口商在答复調查問卷時提供了完整信息,另外三家進口商無法提供有關其與涉案產品相關的利潤在調查期間如何發展的準確信息。 在這方面,委員會收集了有關期間進行的招標的詳細資訊。 委員會已核實並分析了該信息,該信息屬於高度機密,因此不能與利益相關方共享。 三個抽樣的歐盟生產商報告稱,他們在調查期間總共直接參與了 500 多起招標。 其中一家合作的獨立進口商每年僅在德國市場就參與 150-200 次招標。